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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8-30来源:暂无 点击:

福大监〔2015〕1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规范和加强我校内部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工作,更好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现将《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5年8月29日

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加强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福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企业(简称建设单位),用财政拨款、捐资、合资、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建筑、装饰、安装、修缮、市政、园林等基本建设工程与修缮工程。

第三条结算价款在5000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总价款;结算价款在5000元以上且50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学校审计部门审计确定总价款;结算价款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学校审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发生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支付。

第四条  建设单位、审计部门的审核或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相应业务知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指定建设项目负责人全方位控制建设工程质量和造价,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一)开工前应遵守学校立项有关规定,办理好项目前期报批工作。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

(二)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审计部门审计,并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调整确定控制价。

(三)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度、工程进度保证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工程记录签证制度、预结(决)算审核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制度等,并落实到相关岗位人员,作为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

(四)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图纸进行,若需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减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且竣工结算总价款不得超过100万元。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减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

(五)严格控制现场签证。隐蔽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和具体工序应办理签证。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在行使签证职责时,必须对所签证内容的合法、合理、真实性全面负责,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共同会签并加盖公章。

(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及国家相应施工规范完成,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完善基建修缮工程资料、履行保修期内的职责。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实事求是地编制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进行初步审核,并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结算书中各分项项目及工程量是否真实,单位负责人是否签字确认。

(二)对涉及设计变更的,是否有经批准变更的文字记录和会议纪要。

(三)隐蔽工程和变更项目的现场签证是否真实、手续完整。

(四)材料、设备购进数量是否属实,质量是否保证,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五)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是否有验收签字手续。

第三章  审计程序与内容

第八条在工程竣工后的30个工作日(大型工程6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结算报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延期送审项目,审计部门按照送达时间的先后顺延审计。

第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

(二)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协议等有关资料;

(三)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资料。

(四)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卡等影响工程结算价款的有关资格证件。

(五)工程竣工结算书和工程量计算底稿;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和价格清单。

(六)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上述所有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审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或暂缓审计。不得在送审后临时补签补送审计资料,凡事后补送的签证资料,可视其为无效签证。

第十条  完整的结算资料送达后,由审计部门安排审计事宜。结算价款在5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时间在30个工作日内。结算价款在5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时间在45个工作日内。上述审计时间不含节假日和审计协调时间。如遇较大项目或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酌情延长。委托审计项目的审计时间由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确定。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实施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规范,竣工结算书是否详尽全面、计算准确、套项合理,计取各项费用是否合规,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

(二)工程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变更手续是否完整、有效。

(三)合同价格执行情况如何,变更项目和新增项目报价是否合理。

(四)需要审计的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接到《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当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时,按以下原则协商:

(一)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计算上的争议,以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解释意见为准。

(二)对工程定额取费上的争议,以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学校审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三)对设计变更签证的争议,以设计人员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意见为准。

(四)对施工现场签证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

(五)对其它问题的争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部门联席会议商定。

第四章  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第十三条  结算价款在5000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审核意见及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付款及报账手续。结算价款在5000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或《福州大学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意见书》(复印件无效)及结算资料办理基建修缮工程竣工结算付款及报账手续。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工程结算审计的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付备料款和进度款的拨付。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前,经招投标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工程付款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5%,未经招投标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工程付款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审计意见下达后,方可结算工程价款,并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违规事项的处理办法:

(一)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重复送审,一经查实属于建设单位把关不严的,追究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提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不实签证审计时不予认可,并追究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和建设单位签证人员的责任。

(三)凡属5万元以上未招标的项目,或将同一项目化整为零拆分成多个项目,审计部门不予审计。情况特殊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人作书面说明,经审计部门查实后安排审计。

(四)未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工程,且增减工程款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幅度范围的工程项目,审计部门不予审计。

(五)对1年内有两个项目的核减率超过30%的施工单位,列入“不诚信施工企业”名单,通报全校各有关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

(六)工程款支付不按规定控制,且数额超过审计后的工程结算款时,其超过部分由当事人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负责追回;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福大监〔200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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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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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综合室、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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