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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副秘书长白志明一审判死刑

时间:2012-01-01来源:暂无 点击:

       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31日电(记者汤计)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副秘书长白志明因犯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罪行,12月30日下午,被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白志明生于1954年3月10日,2010年11月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内蒙古公安厅执行刑事拘留,同年执行逮捕。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志明利用担任锡林郭勒盟副盟长、盟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等职务便利,以帮助建筑企业承揽工程、违反规定使他人获得土地使用权、帮助企业或个人拆借巨额资金吃利息等手段,非法收受锡林郭勒盟翔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辽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内蒙古奈伦集团公司、鄂尔多斯市布拉格建材公司等多家公司和个人合计价值人民币1023万元的款物以及2万美元和1万欧元;采取侵吞、以虚假项目骗取现金等手段贪污工程款、建设资金、购车款、办公厅经费等共8笔,合计价值人民币490万元;另有价值人民币600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1年末,锡林郭勒盟苏尼特碱业公司郭辉送给时任副盟长的白志明虎头牌猎枪一支,白志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猎枪存放家中。案发后,还在白志明家中查获“六四”式手*177发。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白志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来源不明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白志明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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