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西双版纳州边防支队原刑事案件侦查队队长、景洪边防大队大队长杨建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合伙其妻收受毒犯贿送的人民币456.7989万元,近日被云南省普洱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按照有关指定管辖的原则,该案由普洱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普洱市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杨建武在担任武警西双版纳州边防支队刑事案件侦查队队长、景洪边防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和合伙其妻李某收受毒犯蒋纯、夏启安(均已判刑)贿送的人民币456.7989万元。其中,杨建武伙同其妻李某收受毒犯蒋纯贿赂的人民币56.7989万元,杨建武个人收受毒犯夏启安贿赂的人民币400万元。
据了解,该案系特殊的职务犯罪,其犯罪情况比较复杂。为了彻底查请案件事实,抓牢犯罪证据,普洱市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费尽周折,进行了艰难的调查取证,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办案要求。案件提起公诉后,普洱中级法院在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过程中,完全认定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杨建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特约记者 刘德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