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法制处原处长侯学礼为他人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并为此收受贿赂人民币20万元。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侯学礼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据介绍,侯学礼今年47岁,捕前系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法制处处长。2001年8月至2003年9月期间,侯学礼在北京市重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主要分工负责市政道路和轨道交通工程的领导、组织协调调度工作。2003年1月至3月,侯学礼利用其担任北京市重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连某某等人的请托,为该公司能够承揽五环路西南段工程项目的投标提供帮助,为此,侯学礼分别收受连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和2张各存5万元的银行卡。因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未中标,侯学礼允诺将继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侯学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侯学礼主动交代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赃款已被追缴,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李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