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11月8日电 记者张继英报道 经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侦查起诉,近日,该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飞集团)原副总经理兼财政部长、西飞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飞财务公司)原董事长宣志林(副厅级)有期徒刑十一年,非法所得104万余元予以没收,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1995年5月,西飞集团深圳公司委托西飞财务公司向中航总公司申请贷款,西飞财务公司却以自己的名义向中航总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同年6月,中航总公司下拨2000万元(年利率15%,期限六个月)。同日,西飞财务公司以10.08‰的月息将2000万元贷给西飞集团深圳公司。1999年该笔资金转为西飞集团深圳公司向西飞财务公司借款2000万元。此间,经宣志林协调,中航总公司免除了该笔资金的贷款利息,但宣志林要求西飞集团深圳公司支付利息,并通过转账将200万元据为己有。1995年5月,宣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职工保险金3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宣志林有立功表现属实,给予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