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收了人家的钱,天衣无缝,无人知晓,不会被人提起……我辜负了组织多年的教育和培养,辜负了父母亲的教诲,对不起家庭,对不起妻儿。”2003年1月,原宁海县政协副主席、县委统战部部长胡鸣旭在纪检监察机关找其谈话调查后,在“我的检查”中剖析了他收受贿赂的原因,透露了他刻骨铭心的痛悔之情。
胡鸣旭1954年出生于一个干部家庭,父母从小就谆谆教育他要正直做人做事。踏上工作岗位后,胡鸣旭牢记教诲,兢兢业业,从一般干部一步步走到宁海县政协副主席、县委统战部部长的领导岗位。在宁海县领导和一般干部的印像中,胡鸣旭为人厚道,作风深入,能注意自身的清正廉洁。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在上上下下中印像不错的县(局)级领导干部,面对物质财富迅速增长的外部世界的诱惑,丧失了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理想信念,惘顾本单位的前车之鉴,收受贿赂,沦落为他人手中的工具,成为历史和人民的罪人,葬送了自己和家庭的幸福。
时间回溯到1998年5月3日,宁海县委统战部分管宗教事务的副部长祝某某因经济问题被“请进”了该县纪委。5月7日,因涉嫌经济犯罪,祝某某被移送到该县检察院。同年8月21日,宁海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祝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因该案而牵涉出来的另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原宁海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办主任潘某某,也就是胡鸣旭收受贿赂案中的中间人,也因犯贪污、受贿、非法占有和挪用公款错误,在1998年9月初被行政撤职、开除党籍。
面对自己负责的部门出现经济违法违纪问题,胡鸣旭本应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完善权力制衡的规章制度,警钟长鸣廉洁自律。然而,胡鸣旭不仅没有任何反思和警觉,反而“前腐后继”,就在祝某某被判处刑罚的1998年8月份,伸出了其贪婪之手,上演了一出“清水衙门”贪心官的丑剧……
1998年上半年,宁海县政府为开发本地旅游资源,准备把位于该县城关镇的跃龙庵扩建成跃麟禅寺。消息传出后,一个法名为释了国的和尚,敏锐地意识到了庵庙扩建背后潜藏着的经济利益。他要想办法使自己成为寺院扩建工程的负责人,并成为寺院住持。
1998年4月份,释了国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了时任宁海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办主任的潘某某(另案处理)。那时,离潘某某经济违法违纪问题案发还差一个多月。几番走动、联络,当时已无自律、自省可言的潘某某便和释了国热络了起来。对于释了国提出的要求,潘某某一口答应。
随后不久,潘某某把释了国带到胡鸣旭的办公室,向胡鸣旭作了热情推荐。
面对外形不佳,“不像个和尚”的释了国,胡鸣旭对其能否管理好寺院扩建工作表示出极大的怀疑。
释了国和尚见潘某某的极力推荐还不能奏效,无可奈何的他只好同潘某某商量办法。
“如果要担任住持,没有胡部长的点头同意是不行的”,潘某某对释了国讲道,“你要到胡部长家去拜访拜访,把领导摆摆平。”
早已六根不净的释了国心领神会。1998年8月的一天晚上,也就是潘某某被开除党籍的那个月,释了国身着僧衣,肩挎黄色香袋,由潘某某送其到胡鸣旭家里“烧香拜佛”。
胡鸣旭客气地接待了这位“信徒”。寒喧一阵后,释了国开始告退。临出门前,他迅速从黄色香袋内掏出一包用报纸包着的“供品”,放到胡鸣旭家里的鞋柜上。
送走“烧香上供”的和尚,胡鸣旭打开“供品”,面额为壹百元的五捆人民币赫然呈现在眼前,总数为伍万元整。
也许是胡鸣旭还存在着一丝怕事发被查处的恐惧心理,第二天,他把伍万元人民币带到了办公室,告诉潘某某把释了国和尚找来有事。几天后,释了国忙完了其他地方的“佛事”,来到了胡鸣旭的办公室。
“你把那天驮来的东西驮去。”
“既然驮来了,我就不会驮回去的。胡部长你绝对放心好了,我外面是不会讲出去的。我做住持的事情请你早点办下来。”
释了国和尚信誓旦旦的一席话,彻底击溃了胡鸣旭心中残存的一点担心,他“心安”地收下了这笔钱。
一个月后,胡鸣旭指示潘某某给跃麟禅寺颁发了负责人为释了国的《宗教活动场所临时登记证》。“烧香拜佛”修成“正果”,如愿以偿地实现了担任扩建工程负责人愿望的释了国没有忘记“掘井人”。在该年9月份的一天,他也送了伍万元人民币给潘某某。而此时,收受了钱财的潘某某应该不会忘记,自己因经济问题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作为县局级领导干部,胡鸣旭本来在平时的每时每刻都应幡然醒悟。然而胡鸣旭就是面对三次明显的悔过自新机会,他也不是想尽办法遮掩,就是装模作样来一个“清官秀”。第一次是在1999年8月份,统战部个别干部把释了国送的礼金上交组织。胡鸣旭表面上一本正经地教育部下“收和尚的钱是罪过的”,私底下却把释了国找来封口,说出了“要么把这笔钱拿回去,要么就不能讲出去,否则就不要在宁海混了”这样可悲可叹可笑的话。第二次是在2000年,宁波市“581”廉洁自律账户开通之时。胡鸣旭在那年的春节,把别人送的壹仟元礼金缴了进去,却压根也没有要把5万元也上缴的念头。还有一次是对跃麟禅寺扩建成工程款的清查账目。由于寺院在扩建过程中账目混乱不堪,该县组织了县委统战部、审计局对此查了好几次的账。胡鸣旭心头尽管一次又一次惴惴不安,唯恐东窗事发,但仍然紧紧捂着到手的“肥肉”不肯放弃。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五年后的2003年1月,自以为时间已过去了很久,再也不会出事的胡鸣旭被“请”进了纪检监察机关。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2003年6月1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胡鸣旭有期徒刑三年。7月3日,胡鸣旭被开除党籍。
掩卷沉思,胡鸣旭一案留给我们颇多教训:
一定要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恰恰是当前比较薄弱的环节。不管是在炙手可热的实权部门,还是在门前冷落的“清水衙门”,只要有权力,不论大小,都会有发生权钱交易的可能性,这是一个被无数次违法违纪案件所证明的客观事实。因此,有效地加强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要切切实实地实行起来。同时,要有效地分解权力,建立和完善各种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制度,不能把权力集于一人,集于一个部门。
一定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在各种丑恶腐朽的思想和生活现实还有一定市场的今天,如果我们不能用正确的理想信念来有效地占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头脑,那么,那些落后的腐朽的东西就会趁虚而入。主观意识是由客观现实所决定的,如此一来,就会使党员干部理想淡化、信念衰退。对这些人来说,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等违法犯罪只是迟早的事。胡鸣旭正是因为理想信念缺失,权钱交易的腐朽观念成为他行使权力的“指挥棒”。反思我们现在的教育,不可谓不多,但实事求是地讲,真正抓住了党员干部的现实心里需求,使教育入脑、入耳、入心的少之又少。我们一定要分析研究当前党员干部的思想和需求,不唱高调、不戴高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教育方法和教育目标,使教育取得实际的成效,真正使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