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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路上“绊倒”贪法官

时间:2010-06-17来源:暂无 点击:

      据法制日报报道,5月10日,湖北省襄樊某公司职工李明强(化名)接到了一份判决书,此判决是湖北省襄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樊城区法院原经一庭庭长王长德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拿着判决,李明强由衷地松了一口气,他10万元的债权,这次可能要回到自己的手中了!
  借出的钱成了泼出去的水

  1993年4月10日,李明强的朋友、原襄樊市建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第九工程处负责人俞兴向他借钱,说是承建的襄樊市建材技校综合楼,没有起动资金。他说如果耽误了开工,到时交不了工程,他将会被处于重罚。看着朋友焦急的样子,一向好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李明强也着急起来。可他家里也没有多少钱。俞兴表示,由李明强出去借钱,他付利息。

  李明强从亲戚朋友处借了65000元,交给俞兴。俞兴拿到了钱,出具了借条:“今借到李明强贷款65000元,使用建材技校开工购料”。俞兴当时表态,工程结束后,连本带息一次付清。可等建材技校工程结束后,俞兴却说资金周转困难,让他再等等。这时,李明强的亲戚朋友急需用钱,而俞兴却躲着不见他。

  为讨回钱,李明强从此踏上了漫漫索债之路,他从一个工地追到另一个工地,俞兴的房子一栋栋地建起了,可就是没钱还。两年过去了,李明强最终一分钱也没有要回。无奈之下,他只好把昔日的朋友告上了法庭。

  打赢了官司却讨不回钱

  1995年8月11日,樊城区法院判决俞兴向李明强偿还借款65000元,支付利息36251元,共计10万余元。

  手捧判决书,李明强似乎看到希望,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俞兴不但没有还钱,甚至连人都见不到了。

  俞兴是福建省福清市人,其在襄樊搞建筑是挂靠襄樊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李明强知道俞兴在襄樊铁路分局水电段的建筑工程款还没有结完。按照法律规定,他可以申请执行俞兴的债权。

  1996年初,李明强经襄樊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同意,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俞兴在襄樊铁路分局水电段到期的债权。时任樊城区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的王长德承办了此案。经过几次举证、审理、调解,确认襄樊铁路分局水电段还应支付俞兴建筑工程款106584元。

  1996年5月22日,樊城区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确认水电段应一次支付给襄樊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106584元。实际上,按照协议,此款应是俞兴偿还给李明强的款项。

  一个月过去了,李明强焦急地等待着法院执行的结果,他每次跑到法院催问执行情况时,王长德总是含糊地告诉他,让他再等等。

  执行款还了别人债

  四年过去了,李明强见仍没有动静,他再也忍不住了:法院判了,为什么不执行?

  2001年8月,李明强再次来到樊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次不再是王长德承办。经法官调查,襄樊铁路分局水电段工程款10万余元早于五年前转入襄樊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2001年9月,俞兴找到襄樊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该公司书面提出异议,否认收到樊城区法院转来襄樊铁路分局水电段工程款的事实。

  那边说钱已划出,而这边说没有收到,难道钱自己飞了不成?

  承办法官再次展开调查,查明:1996年6月13日,水电段确实按照法院调解书规定,将10万余元转到樊城区法院账上,但却查不出这笔款到账后的去向,经找王长德了解,王解释说这笔钱是执行到账了,扣下水电段4860元的诉讼费,余款偿还了俞兴的其他个人债务。

  追债路上“绊倒”贪法官

  思来想去,李明强感到这里面一定有问题,于是他向有关单位反映办案法官王长德有违法行为。恰在这时,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也接到群众来信,反映王长德涉嫌经济犯罪。

  2002年1月19日,经过检察机关初查后确认,王长德涉嫌贪污,依法立案,并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53岁的王长德进了看守所,方知事情的严重性,他供述了自己所做的一切。

  1996年6月13日,王长德从水电段账上划110514元到樊城区法院账上。6月18日,他留下4860元诉讼费后,以付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欺骗院领导,将余款105654元转到儿子王明(化名)的私人存折上。

  1996年7月到1997年2月,王长德用619620元以儿子王明的户名购买个人商品住房一套。此后,他又从李明强的执行款中将剩余的5000余元挥霍。

  李明强苦苦追讨了多年的钱,就这样被王长德用的一干二净。

  另查明,王长德自1998年至2001年间,还多次贪污执行款和公款。襄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王长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构、隐瞒事实的手段,贪污公款117604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2003年4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王长德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樊城区人民法院负有返还、给付义务,故应当将王长德贪污公款所购房屋,及案发后退赃款50467元,返还给樊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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