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邮政局原405邮政支局局长刘某先后3次从本单位国债资金支取公款共44万元,借给别人做生意。近日,洋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某有期4年。
经法院查明,2002年2月至3月,刘某在担任405邮政支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次从本单位国债资金“马某”户下支取了公款44万元,借给他人成为做煤炭生意、办石厂的周转金使用。
并将归还的28万余元以亲属的名义存入本单位储蓄所。
近日,经洋县检察院立案侦结,提起公诉,法院鉴于刘某犯罪后有立功表现,并已退还全部挪用公款,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刘某对此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