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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四名下属贪污公款 原内贸部一副司长被判十年

时间:2010-06-17来源:暂无 点击:

  正义网北京6月22日讯 (郭京霞)原内贸部一副司长伙同四名下属贪污公款,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陆昊兴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丁维、赵秀琴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伍勇、王启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今年60岁的陆昊兴曾任国内贸易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负责物资方面的工作和外事经费的管理。1998年3月,国内贸易部被撤销后改为国家国内贸易局,与此同时,干部大量分流,8月间,被告人陆昊兴、丁维、赵秀琴分别利用担任原国内贸易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及该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采取以虚假名义提款和用假发票平帐的手段,骗取公款人民币55万元。陆昊兴、丁维、赵秀琴及被告人伍勇、王启军明知该款系公款,仍共谋使用该款中的人民币50万元以个人名义成立公司,并于1998年9月注册成立了北京百瑞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5人均有股份,由陆昊兴担任董事长。在审计局对该款的去向进行审计过程中,五被告人又提供伪证对该款的真正去向予以隐瞒。1999年9月该公司注销后,五被告人将公司剩余部分款项伙分,其中陆昊兴、丁维、赵秀琴、伍勇各分得人民币7万元,王启军分得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大部分赃款被追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昊兴利用担任原国内贸易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丁维、赵秀琴、伍勇、王启军利用担任该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骗取公款后以个人名义注册公司,并将部分公款伙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陆昊兴系原国内贸易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对该笔公款的使用及管理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丁维、赵秀琴、伍勇、王启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考虑到陆昊兴在案发后能够坦白犯罪事实,认罪并退赃等情节,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根据伍勇、王启军具有犯罪情节较轻,能够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可对二人宣告缓刑。据此,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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