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安6月15日电(通讯员魏海军 胡爱精) 由山东省检察院侦查终结,指定泰安市检察院起诉的吴廷久受贿、挪用公款案近日一审有果,该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
1994年初到2002年5月,吴廷久利用担任交通部烟台海上救助打捞局副局长、局长(正厅级)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个人谋取工作支持、职务升迁等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11个单位和个人贿赂钱物50万余元。吴廷久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安排本局结算中心以局物资公司的名义,办理了一张6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其子吴军个人成立的公司使用。吴军用该承兑汇票贴现出现金人民币582万元,用于归还欠款和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