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董芬娴、李鸿昌特大挪用公款、诈骗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董芬娴犯挪用资金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李鸿昌犯挪用资金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董芬娴自1995年5月担任陕县农村合作基金会联合会第二业务部主任以来,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拆借资金不入账、自批自借、冒用他人名义借款、挪用入股股金等手段挪用资金1593.2万元,以高息为诱饵用二部“行政章”诈骗资金66万元,全部用于其夫李鸿昌所属的亨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完全失去偿还能力,致巨额欠款无法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