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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公安局原局长于丁一审被判死刑

时间:2010-06-17来源:暂无 点击:


新华社南宁12月27日电(记者梁鹏志 罗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柳州市公安局原局长于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于丁的妻子陈红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 年。
于丁,男,47岁,原系中共桂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曾任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因涉嫌受贿于1999年9 月20日被逮捕;陈红,47岁,原系柳州市公安局民警,因涉嫌受贿于1999年9 月13日被逮捕。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1月7 日开庭公开审理了于丁、陈红受贿案,于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案。法庭审理查明,1995年11月至1999年3 月间,被告人于丁伙同其妻被告人陈红,利用其担任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8次收受不法商人江强(另案处理)的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98527 元。在此期间,二被告人自1996年起长期包用江强无偿提供的柳州市中山大厦601 号房,明知江强在中山大厦等处开设赌场而对其予以纵容、包庇。被告人于丁还先后为江强在办理税收减免、贷款等事务的过程中提供帮助。此外,于丁还单独收受刘芳、覃志彪(均另案处理)钱财共计价值25.1万元,为其谋取利益;通过向其部属索要、接受赠送的方式,私自藏匿运动枪支3 支、军用子弹450 发。
法庭认为,被告人于丁、陈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结伙利用于丁任公安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直接或间接为人谋取利益;于丁还单独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此外,被告人于丁还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本案当中,被告人于丁是主犯,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受贿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社会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红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以受贿罪判处于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于丁有期徒刑2 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以受贿罪判处陈红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 年。被告人于丁、陈红犯罪及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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