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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请托收受贿赂 武汉市中级法院两名原副院长领刑

时间:2010-06-17来源:暂无 点击:

  正义网武汉4月6日讯 通讯员宗边 金柳报道 武汉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柯昌信、胡昌尤,频频在案件上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帮忙”,尔后收受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贿赂而被查获。今天,柯昌信、胡昌尤一审分别被湖北省汉江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现年59岁柯昌信案发前任武汉市中级法院常务副院长(正局级)。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至2003年2月,柯在担任该常务副院长期间,在频频接受他人的请托后,先后在多起案件中利用职权为人谋取利益。期间,他分别收受了原金马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文艺(已判刑)、律师张某、兰某等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贿赂共68.2万元、美元0.9万元、港币1万元。其中,1999年12月,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兰某为三峡证券公司江城营业部申请执行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持有的8800多万元的股权时,见该执行标的物因另案被武汉市中级法院立案庭诉前保全,兰便托人找到柯昌信,请其帮忙将立案庭超标的保全部分股权给其代理的案件执行。2001年1月24日,兰将10万元人民币托人送给了柯昌信。后柯通过对下属“打招呼”,使兰顺利办理了被执行人所持有的1000万股股权的解冻和重新冻结手续。


  另经查,现也已年逾59岁的武汉市中级法院另一名副院长胡昌尤(副局级),在1998年2月至2003年2月任职期间,先后20余次收受诉讼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贿赂的人民币19432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在柯昌信、胡昌尤受贿案中,先后有13 名律师(均另处)为了自己所代理的案件能胜诉,而分别向二人施以“银弹”予以“进攻”得逞。


  据悉,柯昌信、胡昌尤收受贿赂案由武汉市纪委移交武汉市检察院立案侦查。今年2月12日,二人分别被湖北省汉江中级法院依法进行了异地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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