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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导致被拘人员死亡 冷漠管教将受刑事处罚

时间:2010-06-17来源:暂无 点击:

  正义网武汉6月24日讯(宗边 小夏)明知被拘留人员罗某身体有病却置之不理,结果导致罗某因急性阑尾炎不治身亡,武汉某看守所管教员吴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近日被检察机关查处。


    今年4月18日中午,江夏区纸坊街无业人员罗某因涉嫌盗窃被警方裁决治安拘留15天,当日罗被送某区公安局看守所代管。次日,该所管教员吴某在带罗参加劳动时,得知其身体不适。在此后的几天中,该所外劳人员向吴反映说“罗某呕吐不止”,吴却不予理睬。该所领导获悉罗某的身体状况后,当即要求吴某将罗带回所内检查医治,罗未照办。到了4月23日下午3时许,罗某说自己“病得实在受不了了”,狱医检查后嘱吴某赶快送罗去医院检查治疗,吴仍置之不理。当日下午5时许,罗因急性坏疽性阑尾炎并发弥漫性腹膜炎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吴身为行政拘留的主管人员,工作上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了被拘人员死亡的后果,已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5月19日,吴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目前,此案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部《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


第十八条:治安拘留所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认真搞好生活管理和防疫、防病工作。对患病的被拘留人要及时治疗;患传染病的,要立即隔离;患严重疾病必须出所治疗的,可以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出所治疗,其尚未执行的拘留日期可以宣布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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