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12月16日讯 (高志海 高洁)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国内原油处处长黄怡生,因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今日在二中院受审。法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10万元的判决。
2000至2003年期间,黄怡生利用先后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炼油化工生产管理部调度处以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事业部原油处、生产经营管理部国内原油处担任副处长、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原油调配提供帮助,分别从多家石油公司接受贿赂款7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黄怡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黄怡生身为国有公司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已构成受贿罪。据此,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