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日报报道 在20日召开的邢台市领导干部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上,邢台市纪委、邢台市监察局通报了6起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下为6起案件的具体情况。
邢台市色织厂原厂长、党委书记张海珠
1998年12月至2001年2月,张海珠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次非法收受该厂驻
广州新塘办事处业务员彭凤山(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103.1万元;“帝舵”牌手表1块,价值1.846万元。张海珠共收受贿赂105.3686万元。
经邢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张海珠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以受贿罪判处张海珠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柏乡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复元
2000年7月,柏乡县交通局运输公司以“谁集资谁盖房,归谁所有”的方法筹建,并提出让杨复元参与集资。之后,杨复元在2000年10月至2002年4月先后7次共交集资款32.3万元。2003年9月25日,运输公司综合服务楼进行公开长期租让,中标人陈某代公司付给了集资人员利息。杨复元得本息49.7629万元,其中利息17.4629万元。杨复元通过延长西家集资时间的手段,多得利息4万余元,构成非法占有错误。
经邢台市纪委研究并报市委批准,给予杨复元开除党籍处分,建议依法撤消杨复元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
巨鹿县公安局原局长、党委书记王金国(副处级)王金国
1990年与赵某结婚,1991年4月计划内生育第一胎(女孩)。1998年3月王金国夫妇以其女儿患有“慢性肾小球肾炎、肾功能不全”为由向计生部门申请,要求照顾生育第二胎,但没有获得邢台市计生委批准。2002年11月20日,赵某在山东省聊城二院生育了第二胎(男孩)。2004年11月,在拟提拔副处级干部进行组织考核时,王未向组织如实填报自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及受经济处罚的情况。
经邢台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邢台市委批准,给予王金国撤消其巨鹿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副处级)职务处分。
临城县供销社原主任、党组书记李小四
2004年春节前,李小四向主持临城县供销社棉麻公司工作的赵玉军(另案处理)提出需要一部分资金。
2004年1月11日,赵玉军从棉麻公司借款38000元,以李小四名义存入工商银行临城县支行北关街分理处,并将存折交给李小四,李将此款据为己有。2000年秋至2004年春节前,李小四利用职务之便,先后5次收受、索要临城县土产公司经理张某等人现金,共计48000元。李小四共计贪污38000元,受贿48000元。
经临城县纪委研究并报县委批准,给予李小四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李小四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邢台县水务局原局长、党委书记王洪泰
2000年1月至2003年9月,邢台县水务局在职工集资建住宅楼过程中,经王洪泰批准,县水务局先后将应拨付下属单位物资供应站的专款共计27.20万元,用于单位职工集资住宅楼建设。截至组织调查时,县水务局挪用单位职工集资建楼中的114.96万元中,尚有104.96万元没有收回。
1999年,王洪泰未办理控购手续擅自为单位购车,以邢台县水务局名义落户,购车款42.5万元用白条下账和变通支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经邢台县纪委研究并报县委批准,给予王洪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河北银丰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申少林,副董事长、总经理郜树林,沙河市棉纺织厂副厂长、河北威达纺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伏山
申少林、郜树林、张伏山在企业转制期间,挪用公款100万元,贪污公款3万元。
经沙河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沙河市委批准,给予申少林开除党籍处分,给予郜树林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处分,沙河市纪委给予张伏山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依法分别判处申少林、郜树林、张伏山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